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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大明山自然保护区新建建筑不超12米

栏目:建房政策2018-06-27 17:56:0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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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日前,记者从南宁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南宁市大明山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8年8月1日施行。该《条例》明确大明山管理范围、自然保护区内新建建筑物高度设上限,以及按照不同区域规范设定建设行为等内容,立法下足功夫保护大明山的绿水青山。

  日前,记者从南宁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南宁市大明山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8年8月1日施行。该《条例》明确大明山管理范围、自然保护区内新建建筑物高度设上限,以及按照不同区域规范设定建设行为等内容,立法下足功夫保护大明山的绿水青山。

  大明山管理范围 从坡底向上围合区域管起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大明山横跨武鸣、上林、马山、宾阳四县区,具有多样性山地森林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特有动植物资源,旅游资源丰富,是1996年世界自然基金会认定的中国40处具全球意义的自然保护区之一。

  大明山是否要从坡底以上区域纳入保护范围,还是从半山腰的位置开始纳入范围,这是《条例》论证过程中各方关注的焦点。实际上,关于自然生态保护纳入范围如何界定,在外省立法中已有借鉴。例如,秦岭占陕西省面积的28%,在立法保护时就明确要以山地坡底为界,将整个秦岭全部纳入保护范围。

  为了实现大明山整体保护,促进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大明山保护问题参考了秦岭,《条例》明确大明山是指大明山坡底线之上的围合区域,由大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龙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大明山片区(以下统称自然保护区)和生态保护地带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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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保护区内 新建建筑高不得超12米

  自然环境优越,使得一些自然保护区成为旅游项目开发者盯上的香馍馍。那么,大明山内进行建设是否被允许?建设程度是否设有上限?哪些区域禁止进行建设?这些问题是立法中着重规范和约束的内容。

  此次《条例》明确了大明山内进行建设,按照不同情况分别进行规定。例如,大明山内的开发建设项目(村民住宅建设除外),由大明山保护管理机构或者所在县(区)政府批准后办理立项等有关手续。

  生态保护地带除自然保护区外,可以进行必要的村镇和生态旅游开发,但要严格控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范围和规模,并禁止建设工业项目和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

  村民住宅建设方面的规定,则要按照城乡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规划布点新的村庄。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严格控制大明山内建筑高度。自然保护区内新建建筑不得超过12米,标志性、轮廓式建筑不得超过15米。生态保护地带内新建建筑不得超过15米,标志性、轮廓式建筑不得超过18米。

  规定指定区域 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条例》还处于征求意见稿阶段时,曾拟设立大明山户外救援基金,但该条内容尚未被采纳。尽管如此,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立法仍保留制定一些相应禁止规定。

  如,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自然保护区的试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规定如果因科学研究需要必须进入以上所有的区域内,需依法取得许可; 禁止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禁止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等行为。

  同时,为了有效规范大明山内的“农家乐”,《条例》规定应当加强旅游公共厕所、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等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和污水的统一处置。新建的旅游景区(点)或者乡村旅游经营场所或者设施,应当按规定建设或者配备污染防治设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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