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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征地必须要做这6件事,否则农民有权拒绝交出土地!

栏目:建房政策2021-09-03 17:11:42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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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21年9月1日起,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进入了崭新的法定程序时代。判断征地行为究竟是否合法,被征地农民可从以下6件事上着手审查。如若征收方未能严格依法落实,农民就有权拒绝交出土地和房屋,并选择适当的“诉点”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9月1日起,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进入了崭新的法定程序时代。判断征地行为究竟是否合法,被征地农民可从以下6件事上着手审查。如若征收方未能严格依法落实,农民就有权拒绝交出土地和房屋,并选择适当的“诉点”提起行政诉讼。
【要点一:征收土地预公告必须依法张贴发布】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确立了征收土地时的预公告制度。对于这份标志着征收行为开始的重要公告,被征地农民要注意审查以下几点:
1.发布主体应当是县级以上政府,不能是乡镇、街道办甚至村委会;
2.内容中的“征收范围”应当明确具体,所附图示不得模糊不清;
3.张贴发布的地点应包括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和村民小组,不能仅限于某一处村民根本难以看到的位置;
4.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不得出现贴上去拍照留证后很快就撕下来的情形。
总之,预公告一要有,二要内容清晰,三要便于公众知晓。
【要点二:土地现状调查农户必须参与】
对土地现状调查的规定同样在《实施条例》第26条中。这里面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土地现状调查必须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不得在未告知农户,农户未实际到场参与的情况下开展;
2.征收行为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要一并进行调查登记,不能只顾土地而遗漏房屋、青苗;
3.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时的救济途径尚不明朗。但结合以往经验,被征地农民一要拒绝在相关确认材料上签字,二要及时提交书面的异议材料给征收方,对于牵涉违法建筑认定的,农民可尝试针对违建的认定决定尝试提起复议或者诉讼;
4.房屋及青苗的价值需要评估的,被征地农民有权依照地方性规定要求专业评估。
【要点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必须依法开展】
《实施条例》中明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最终作出的评估意见应为“低风险”方能继续推动项目。
没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环节的,征地行为不合法,土地征收申请也应当被依法驳回。
【要点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依法公告】
根据《实施条例》第27-28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仍然是农村征地报批前最重要的书面材料,它将直接决定被征地农民所能获取的补偿安置。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依法公告不少于30日,注意这里不是“工作日”了;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应当完备,尤其是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这几部分,不能存在任何空缺、遗漏,必须与《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的法定补偿项目、方式相符合;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异议反馈渠道;
4.对异议反馈的情况应当予以及时公示,“不同意”数过半的,要及时组织听证会;
5.根据异议反馈、听证会等修改方案后,应当完整公布最终的方案。
【要点五: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先签约,后报批”是修订后农村征地程序的精髓。而在征地依法获批前组织签约,农民可重点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1.签约对象必须包括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村集体)、使用权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等),村委会或者村集体不能替代农户签订应当由农户签订的那部分协议;
2.签约必须遵循自愿原则,不得采取任何逼签举措;
3.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文本应当规范、统一,适用的标准要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致;
4.签约进度应当随时公示,签约比例达不到90%甚至95%的,不应提交土地征收申请。
【要点六:在征地获批后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户,征收方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决定。未作出此决定的,征收方不得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更无权以“阻挠国家建设征地”为由实施强拆强占行为。
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决定应当明确告知被征收人提起复议、诉讼的权利,其内容应当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相符合,不得存在遗漏。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上述6件事都是法定的征地程序事项,都直接关乎到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征收方未严格依法去做,就无权“责令交地”,更无权强拆强占涉案房屋、土地。而对上述要点的依法审查,就是被征地农民在今后此类纠纷诉讼中的重要着眼点,也是坚决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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