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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农村户口在农村的住房是否可以确权?

栏目:建房政策2022-01-13 15:14: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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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宅基地确权是指农村居民为建设自有住宅房屋对集体土地的占用、使用权利。对于户籍仍在本集体的人而言,一般情况下,只要符合“一户一宅”的政策,建房面积没有超标,没有在不允许建房的水源地、林地、道路两旁建房,那么其宅基地肯定是可以确权的,那么非农村户口在农村的住房是否可以确权呢?

宅基地确权是指农村居民为建设自有住宅房屋对集体土地的占用、使用权利。对于户籍仍在本集体的人而言,一般情况下,只要符合“一户一宅”的政策,建房面积没有超标,没有在不允许建房的水源地、林地、道路两旁建房,那么其宅基地肯定是可以确权的,那么非农村户口在农村的住房是否可以确权呢?

为什么会有这种疑问呢?主要来源于这样一种特殊情况:随着人口的流动和户籍制度的逐步放开,本集体成员放弃农业户口而迁往他地居住,户口也落在了城镇,对于该类人,其在农村的宅基地能否确权呢?

答案其实并不复杂,非农户口的宅基地能否确权的关键在于取得宅基地的合法性,如果是依法取得的,那么也可以实现确权,与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权程序无异;但如果取得方式是违法的,宅基地非但不能确权,还要收归集体所有。

非农村户口在农村的住房是否可以确权的关键在于取得的宅基地是否具有合法性。按照规定,户口已经迁走,不再属于本村村民的,就不能再划分宅基地,同时,对于祖辈留下来的宅基地,也不能继承。但是,宅基地和地上附着的房屋是两个概念,宅基地属于集体经济,而房屋是私产,宅基地虽然不能继承,但房屋作为私产是可以继承的。又基于“地随房走”的原则,即便户口不在本集体,只要地上附着的房屋没有坍塌,那么依然可以继承房屋,也就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只有当房屋坍塌后,宅基地才能被收回,同时,地上附着房屋不能继续翻建、改建、扩建。户口不在本村,户口性质已经变更为城镇户口,但是依法继承了祖辈留下来的房屋,这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对于这种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是可以依法确权的。

在《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第38条关于“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宅基地能不能确权登记?”的回答中明确规定,“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上述权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也就是说可以遵循“有偿退出”的原则,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后让其退出现有宅基地,收回集体,但必须是在自愿的基础之上,不能以户口迁出作为条件或关卡,如果继承人不同意有偿补偿,也应当尊重其意见。同样,在国土资源部发布2016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也有类似的表述,即: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这里的“合法取得”就包括“继承”。

既然“通知”中已经明确规定“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应当确权,那么除了“继承”这一合法途径外,通过其他途径取得的,只要是合法取得,都可以确权,这些合法取得的方式包括: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易地扶贫搬迁(比如因地质灾害搬迁、因配合重点项目建设而搬迁、因建设新农村的需要而搬迁、移民搬迁等等)取得的宅基地,在原宅基地注销后,可以确权;再比如回原籍落户的职工、离退休干部、退役军人、港澳同胞等,只要集体经济组织能出具合法取得的证明,也可以确权。

相对应的,“非法取得的”就不能确权,比如自国办发〔1999〕39号发布后,对于“城市居民违法占用宅基地建造房屋、购买农房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明确规定“不能登记”。也就是说,1999年后通过购买方式获得的宅基地,比如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的宅基地,这种情况视为“非法取得”,相应的也就无法进行确权登记。除了通过购买方式非法获得的宅基地不予登记之外,对于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的,也应当收回。综合这方面的要求来看,宅基地确权的过程,其意义是双向的,对合法取得的予以保护,对非法取得、违法占用、违规建设、不符合“一户一宅”原则的则予以收回。

综上所诉,只要其宅基地获取具有“合法性”,不管是不是农村户口,是可以依法进行确权的,非农村户口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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