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分配与使用
一、严格宅基地资格权审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本集体宅基地资格权。宅基地建房申请人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户主。任何行政机关、企事业机构、房地产开发商不得申请和占有农村宅基地。任何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已参与征地拆迁安置的迁入人员)不得申请建房,不得计入建房人口。
二、严格“一户一宅”审查。
宅基地指标实行计划单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每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夫妻双方只能共有一处宅基地。单户家庭占地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3人或3人以下)构成一个宅基地建房基准户。独生子女户无论分户与否,应当相互伴靠构成宅基地建房基准户。多子女家庭,父母应当伴靠一个已分户的成年子女建房。充分保障农村无子女户、适婚孤儿(女)户、寡(鳏)居户的宅基地资格权,除已实现住房兜底保障的以外,视同基准户予以宅基地分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选址要求的;
2、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
3、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通过违法、违规、违纪手段获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4、通过虚假婚姻关系分立户,骗取建房资格被查实的;
5、原有农房已出卖、出租、赠与、用途变更的;
6、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虽迁入,但在原集体已有宅基地未退出的;
7、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外,有或共有其他住房,长期不在本集体生产生活,未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的;
8、夫妻双方分属不同集体经济组织,且一方已有宅基地,另一方以户主身份申请宅基地的;
9、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10、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后住房需要的;
11、已实现征地拆迁安置的;
12、除原房屋属危房,且所属镇未安排临时性安置房,或不予临时性安置住房补助外,其建房选址区域已纳入拟征地范围、已发布征地公告、已发布拟征地告知书等三者之一的;
13、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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