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和审批
【申请条件】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住房:
(一)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新户建设住房的;
(二)现有住房属于危房,需拆除新建的;
(三)自愿退出宅基地向村民集中建房点集聚的;
(四)因自然灾害、政策性移民等原因,需搬迁安置的;
(五)住房因国家建设项目征收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占用的;
(六)改善住房条件,需改建、扩建或者拆除新建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申请住房建设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不予批准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住房建设申请不予批准:
(一)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二)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三)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
(四)申请建房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五)原有住房被征收已得到住房安置的;
(六)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七)将现有住房改作非生活居住用房的;
(八)有违法住房建设行为未处理结案的;
(九)申请易地新建住房未承诺退出原有宅基地的;
(十)已参加集体建房再申请个人建房的;
(十一)削坡建房的削坡坡角大于 45 度,未按规定完成防护设施建设的;
(十二)不符合用地和建设规划的其他情形。
【申请资料】村民申请建房,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建房申请书;
(二)建房审批表;
(三)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政府免费提供的设计图。
拆旧异地新建房屋的,还需提供原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和同意自愿退出原宅基地、按规定复垦并交由集体经济组织调剂处理的承诺书。
【审批程序】村民住房建设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村民委员会收到村民书面申请建房材料,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经村民委员会审核符合建房条件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张榜公示,公示期为七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由建房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接受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查,经核查符合批准条件的,在接受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占用林地的,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不符合批准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易地建房】村民申请易地建房的,应当提供在新房建成(符合居住条件)后六个月内处置原有建筑物并退出原有宅基地的承诺书,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办理村民住房建设审批手续。
标 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