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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农村违法建房管理怎么处理?

栏目:建房政策2022-04-25 16:57: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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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市城市、镇、乡、村庄规划区控制范围内的村民建造私房,必须遵守本办法。规划区内禁止城镇居民违法建造私房,严格控制本地村民建私房。规划区以外的农村村民不得在规划区内建造私房。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常宁市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

                                                                                                           常宁市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常宁市城乡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保障城乡总体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城市、镇、乡、村庄规划区控制范围内的村民建造私房,必须遵守本办法。

 规划区内禁止城镇居民违法建造私房,严格控制本地村民建私房。规划区以外的农村村民不得在规划区内建造私房。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常宁市城市、镇、乡、村庄规划区控制范围。

 规划区控制范围内村民新村的选址、规划,由市规划局审批。 

 村民建房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管理"的原则,集中成片建设村民新村。严格控制零星建设。

 村民新村选址要求:

(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有利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二)不得影响城市规划的道路、广场、公共设施的建设;

(三)不得妨碍城市的近期建设;

(四)规划主干道两侧100米范围内,次干道50米范围内不准建私房。

 村民新村选址确定后必须编制详细规划。详细规划要科学、可行,要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原则。详细规划未通过审批的村民新村不得批准建房。

 村民新村选址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选址。市规划局到实地踏勘,由市规划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当地的实际情况选定位置,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规划设计。按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要求,居(村)委会请有资质的设计部门对用地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

(三)办证。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完成后,经市规划局审查同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此作为安排村民建房、报批土地手续的依据。

 村民新村的建房管理以居(村)委会为主体实施。村民向本地居(村)委会申请建房,由居(村)委会审查后统一上报审批;新村的配套设施也由居(村)委会负责建设。

 各居(村)委会须及时将本辖区村民建房的条件、要求、程序以及申请人状况、初步审查结果予以公示,接受村民监督,禁止暗箱操作。

 每户村民只能有一处宅基地。村民新建住房后,原有宅基地收回,原住房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

 凡出卖、出租、闲置住房或将住房改变使用性质,无论是否分户,均不得批准新建房。

 村民建房每户使用耕地不得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得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规划区控制范围内村民建房规划许可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受理。村民向当地居(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按照审定的详细规划要求报市规划局审定;

(二)办规划用地许可。按照规划要求,建房户选择图集或请设计单位设计图纸,经市规划局审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办用地手续和工程规划许可。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依照相关程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村民办理用地手续后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办施工许可。由住建部门审查施工图纸等材料,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放线。市规划局会同居(村)委会到现场实地放线;

(六)规划验收。房屋竣工,房前屋后的基本配套设施已经完成,原有住房也已经按规定拆除,由市规划局会同居(村)委会进行规划验收,合格的颁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作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依据之一。

 村民新建住宅,不按规定拆除原有住房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按有关规定依法拆除。

 规划区内村民违法建房,居(村)委会应及时发现、制止,并报告市规划局,由市规划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各有关部门要协调一致,共同加强村民建房的管理,凡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及领导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规划局必须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强制性条文等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村民建房进行审批,违反规定审批的,批准文件无效,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当事人要给予严肃处理。

 市规划局要加强违法建设查处力度,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制,建立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违法行为,对违法建设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处理,杜绝违法建设的大面积蔓延。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处罚决定。对没有认真巡查,没有及时发现违章建房的,由市规划局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对查处不力,知情不报、瞒报、漏报的当事人,由市规划局报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居(村)委会必须认真做好本辖区村民建房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规划审批要求,安排、管理好村民建房。

 居(村)委会必须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辖区的违法建设,积极配合市规划局对违法建设进行处理。对于村、居委会管理失职,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的,由上一级政府(办事处)责成村、居委会负责做好当事人人的思想工作,使之自行拆除或主动接受处理。凡有弄虚作假,敷衍了事,对违法建设知情不报,甚至有意隐瞒,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及领导责任。

  本办法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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