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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东县农村建房宅基地怎么申请,建房面积标准是多少?

栏目:建房政策2022-04-29 14:23: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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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会东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宅基地管理,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区内的农村村民建房须符合《会东县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

《会东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宅基地管理,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区内的农村村民建房须符合《会东县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

第三章建房原则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标准面积的宅基地。标准为3人及以下每户不超过90平方米,4人每户不超过120平方米,5人及以上每户不超过150平方米。原则上优先使用老旧宅基地原拆原建,对有地灾隐患或占用红线等原因确需另行选址的,尽量不占用农用地。修建住房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30平方米。

第四章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明确申请审查程序。 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申请应当载明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外观风貌等内容,并填报《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和提交身份证明、农房设计图等相关申请要件。

村民小组收到农户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进行会议讨论,并将以上申请材料在本小组公示栏或人口集聚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期限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已编制村规划的核实是否符合村规划,审查时限5个工作日。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村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级组织审查和公示时间合并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

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及时组织乡镇(街道)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办公室实地审查申请农户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一到场)。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街道)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办公室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二到场)。农户建房完工后,要及时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申请进行验收,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是否符合我省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附件6)(三到场)。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自申请批准之日起,原则上2年内完成建房;住宅建成后应拆旧的,要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原则上在通过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验收后90天内拆除旧房,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能复耕的必须复耕。通过验收的农户,在拆除旧房并将原有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后,可依法依规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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