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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南县农村建房政策,宅基地申请管理一目了然

栏目:建房政策2022-04-29 15:38: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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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宅基地审批严格实行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制度,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第十七条宅基地审批严格实行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制度,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第十八条 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本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九条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闲置地,统筹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第二十条宅基地申请条件

依据土地管理法,结合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常住户,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生产生活资料的收益、分配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相应义务的村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

1.无宅基地的。

2.因自然灾害损毁或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3.现住房影响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4.原住房破旧危险,宅基地面积偏小,需重新扩建或迁建的。

5.因婚姻等原因,确需分户另行建房,原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6.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审批新建、改建宅基地。

1.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空挂户。

2.不用老宅基地、空闲地而占耕地的;不利用荒山、荒地、劣地而占好地的。

3.将原有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予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或擅自改变用途的。

4.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超过规定面积标准或已能够满足解决分户用房需要的。

5.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但住房长期空置的。

6.土地权属不清的。

7.违法用地未作出处理的。

8.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的。

第二十二条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标准。

新建房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户按5人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30平方米。

第二十三条农村宅基地的流转管理原则

农村宅基地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流转给无宅基地农户,或流转后合并宅基地面积不超过规定标准的农户,一律不允许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或组织;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村集体土地从事非农建设;农村村民房屋售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后,其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让给买受人,宅基地所有权不变,买卖双方宅基地享有面积均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四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须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且受让人须为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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