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
| 登录注册18670079083

2022年揭阳市农村自建房政策,一定要了解的“八不准”原则

栏目:建房政策2022-05-05 10:56:350
分享到:
导读

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建房。现有建筑不规范、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不完善以及位于地质灾害危险区的村庄,应当按照村庄规划逐步进行改建、改造和搬迁,达到村庄规划的要求。

一、基本原则

(一)符合规划原则。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建房。现有建筑不规范、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不完善以及位于地质灾害危险区的村庄,应当按照村庄规划逐步进行改建、改造和搬迁,达到村庄规划的要求。

(二)“一户一宅”原则。严格落实‘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按如下执行: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80平方米,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三)简政放权原则。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审核批准。宅基地审批管理应按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重心下移,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按照完善基层治理体系要求,充实力量,依托乡镇行政服务中心等平台,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或整合相关资源力量集中办公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及时制定和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材料审查、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岗位职责和办理期限,一站式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四)风貌管控原则。农房建筑设计应当安全、适用、经济、美观,充分体现村居地域特色,且严格落实农村建房建筑面积、层高、外立面等管控要求。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住宅的面积、层高、层数提出控制性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农村住宅建设质量安全监管予以指导,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措施。

(五)“八不准”原则。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二、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

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村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因成年、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安置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内没有宅基地,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程序同意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安置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标 签:

图纸推荐
案例推荐
立即咨询
客服微信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