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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农村建房需要符合哪些条件,怎么申请建房

栏目:建房政策2022-05-12 10:1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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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村民建房选择宅基地应当符合村庄规划要求,合理避让地质灾害隐患区、地下采空区、山洪灾害危险区等不宜建房的区域,严格控制切坡建房。确因选址困难需切坡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坡体防护,确保安全。

村民建房选择宅基地应当符合村庄规划要求,合理避让地质灾害隐患区、地下采空区、山洪灾害危险区等不宜建房的区域,严格控制切坡建房。确因选址困难需切坡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坡体防护,确保安全。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村民,可以申请建房:

(一)无自有农村住房的;

(二)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新户修建住房的;

(三)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四)原有住房因灾毁损需要重建的;

(五)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村民建房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严格管控占用耕地。

村民建房选择宅基地应当符合村庄规划要求,合理避让地质灾害隐患区、地下采空区、山洪灾害危险区等不宜建房的区域,严格控制切坡建房。确因选址困难需切坡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坡体防护,确保安全。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

村民申请获批新宅基地的,原有宅基地上的住房应当于新房建成竣工之日起一年内自行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村民申请建房,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三)住房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政府提供的通用设计图;

(四)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格式文书,由申请人到村民委员会领取。

第二十二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房,应当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涉及使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集体土地建设住房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到现场免费定位放线。定位放线后,方可开工建设。在建设现场显著位置设立监督牌,将建房户、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朝向、四至范围等信息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村民建房施工质量和安全情况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建房进行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巡查,并形成检查记录,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建房村民、农村建筑工匠和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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