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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市农村宅基地申请建房条件是什么?

栏目:建房政策2022-05-17 11:53: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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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户是指本村常住户口,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资产分配,履行集体成员义务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户。一般由户主、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员组成,原则上:无子女或子女均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家庭确定为一户;

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

    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户是指本村常住户口,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资产分配,履行集体成员义务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户。一般由户主、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员组成,原则上:无子女或子女均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家庭确定为一户;农村独生子女户,由父母和子女等家庭成员组成,确定为一户;农村多子女户,子女已结婚且独立生活的可确定为一户,父母须随其中一位子女组成一户;无直系亲属的单身可以确定为一户。
    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平方米。
    村民建房原则上不得超过3层,平均层高不得超过3.4米。隔潮层(地下室)、隔热层层高应低于2.2米,如高于2.2米(含2.2米)按一层算。
   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住房:
(一)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新户建设住房的;
(二)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三)因自然灾害、政策性移民等原因,自愿退出原宅基地向村民集中建房点搬迁安置的;
(四)住房因国家建设项目征收或者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占用的;
(五)可以申请住房建设的其他情形。
  村民住房建设禁止在下列区域选址: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国家一级保护林地、一级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范围,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
(三)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地段和地下采空区;
(四)行洪、灌溉、排涝通道等水利设施与河、湖、库等管理范围;
(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六)公路建筑控制区(国省道可视范围200米内不能新批农村宅基地;村民原有住房改建的距离国道不少于30米,省、县道不少于20米;村民新建、改建住房的距离乡、村道原则上不少于10米);
(七)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核心保护区和历史文化街区;
(八)供水、供电、供气和通讯等设施管理范围;
(九)需修复的污染或者有污染风险的地块;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住房建设区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新建住房申请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二)申请建房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三)原有住房被征收已得到住房安置的;
(四)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五)将现有住房改作非生活居住用房的;
(六)有违法住房建设行为未处理结案的;
(七)不符合用地和建设规划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不得改建、扩建原住宅:
(一)已安排新宅基地的;
(二)原住宅已被列入征地范围的;
(三)原住宅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
(四)继承的农村住房(户籍在本村本组子女继承且符合一户一宅的除外),只能部分维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原住宅属文物保护单位、确定为历史建筑的或者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镇)保护规划确定保留建筑风貌的,可作修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注销其产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镇(街道)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宅基地的;
(二)实施空间规划、村庄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三)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建设的(经批准延期的除外);
(四)未履行建新退旧承诺的;
(五)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六)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七)住宅所有权人去世,没有继承人的;
(八)建设集中建房点后,已迁入集中建房点居住村民的原宅基地;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其他情形。
  申请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的村民,按下列程序申报审批:
(一)村民提出书面申请。有住房建设需求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申请,提供村民建房书面申请报告、户主身份证及家庭整册户口簿。
(二)村级审查。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组织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通过的,在本村范围内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审查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指导选定示范图集或者绘制住宅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指导农户填写《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并附相关资料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部门审核。镇(街道)村民建房受理窗口收到村民住房建设相关资料后,由镇(街道)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现场核查,并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村经营管理)负责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资格和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申请是否经过村组讨论公示等,并签署审查意见。
自然资源所负责审核村民建房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村庄布局规划要求等,并签署意见。
涉及林业、水利、交通、电力等相关部门的,由相关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四)镇(街道)审批。镇(街道)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规划委员会会议,对农村宅基地与村民住房建房联审联批,联审通过的,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村民建房公示牌,并在5个工作日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现场进行免费定位放线。联审未通过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书面告知书。
(五)市级主管部门备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农村宅基地与村民住房建设审批管理台账,并建立“一户一档”档案资料。每月10日前将上个月审批台账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备案,涉及林地的报市林业局备案。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其宅基地与新建房屋权属。
    农村村民房屋竣工后,由其提出书面验收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实地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由建房户按照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被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当事人下发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决定,当事人自收到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依规发布对该宅基地使用权注销公告,公告期满后办理注销登记。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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