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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洋沙湖镇农村自建房面积不准超过多少?

栏目:建房政策2022-05-18 17:45: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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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依法依规,有序建房。农村村民建房应当严格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城、镇及村庄规划,自觉在符合规划要求、依法办理手续的前提下进行,坚持先规划后审批,先审批后建设。一户一宅,建新拆旧。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不准超面积建房(130㎡)

1、依法依规,有序建房。农村村民建房应当严格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城、镇及村庄规划,自觉在符合规划要求、依法办理手续的前提下进行,坚持先规划后审批,先审批后建设。
2、政府主导,村民主体。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综合采取舆论宣传、政策奖励、规划指导、审批监管等措施,积极争取广大村民的理解和支持,让他们自觉主动参与进来,坚持五户联建、见缝插针、不开新基。
3、适度集中,节约土地。引导和鼓励村民适度集中建房,按示范图集建房,做到集中建房点统一设计、统一户型、统一风貌,确保一定区域范围内建房风格一致。严格土地管理,严禁违规占用基本农田建房,严禁在山洪地质灾害易发点和影响水工程运行的地段建房,严禁占用林地建房,严禁在国省道100米内、市县道50米内、乡道20米内建房,盘活农村宅基地资源,倡导节约集约用地。

4、一户一宅,建新拆旧。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不准超面积建房(130㎡),五保户建房严格按照危房改造政策执行,对于投亲靠友或者是入住敬老院且拆除原有住房的,奖励1万元/户,不准单独开基建杂屋(村民建房需要建杂屋的,原则上与主屋并建,面积不超过50㎡),生产性用房的建设按照杂屋的建设标准,原则上不批准建设一家畜禽养殖场,村民建房不得超过三层,安置基地不超过五层,由镇、村(社区)负责监管。异地新建住宅的,实行建新拆旧制度,旧址的宅基地使用权由村(居)委会依法收回,并报发证机关按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居住的,在新房建好3个月内必须自行拆除旧房,逾期未拆的,由镇组织依法强制拆除。禁止村组村民擅自交易买卖集体土地和私人房屋、安置基地。
建房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申请新建、改建和扩建住房:
1、本地户口且常住本地,属于集体组织成员;
2、符合法律规定分户且无宅基地的,其中父母双方若只有一个儿子,视为一个户头,四代同堂的孙辈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视为两个户头;
3、现有住房用地面积明显低于规定标准,需新建或扩建的;
4、因投资项目和进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搬迁的;
5、因自然灾害需要重建、改建或搬迁的;
6、现有房屋属多年旧房、危房需拆建的,项目村(社区)的居民原则上不能进行房屋改造,确因住房不安全需要改造的必须经具有资质的鉴定部门鉴定为C级以上危房,且通过本组群众召开听众会,认同属于危房统一改造的方能改造;非项目村符合房屋改造条件的村民只能在原建地进行房屋改造,且原则上在原建面积上只能缩小,不能扩大,更不能加层;

7、向集镇、中心村和集中区域集居的;
8、符合其它政策、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
9、特殊人群建房情况:(1)户口在本地的出嫁女不享受户籍地的建房政策;(2)出嫁女户口在本地离婚后回本地居住的,必须调查其在嫁入地是否还享受集体组织成员待遇,如果有,就不再享受户籍地的建房政策,如无,对于离婚满五年,年龄在40岁以上的,由本人携带法院判决书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证明(房产局),可报告村(社区)及镇,由国土所选址贴近其父母或兄弟住房建设25㎡;(3)外地女嫁入本地离异后,户口未迁出本地且常住本地的,按照集体组织成员对待;(4)公职人员在本地拥有确系父母移交的房屋遗产,只能维修,不得重建,属于危险房、空心房的一律配合镇进行拆除,且拆除后不得以任何形式重建。(5)2019年以前项目村还建安置户,儿子长大达到分户条件需要建房的(只限子女一辈),由镇负责选定集中建房点,申请人通过缴纳三通一平等基础设施建设相关费用后(具体费用视当时的物价标准确定),方可按正常建房程序建房。
农村村民申请选新址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村庄布局规划和其它规划要求的;
2、占用基本农田或选址位于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省市县确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国省道100米内、市县道50米内、乡道20米内的;
3、将原有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为经营场所的;
4、户口已迁出再申请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内新宅基地的;
5、原有宅基地达到规定标准能解决分户需要的;
6、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7、原住房虽因征地而拆除,但已进行了补偿安置的;
8、影响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设施的;
9、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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