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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县农村自建房审批程序,回家建房须了解当地政策

栏目:建房政策2022-05-19 09:15: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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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景宁畲族自治县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意见》主要目标严格规范农民建房管理、依法维护农民合法居住权益,进一步规范农房建设管理,破解农民建房问题,加强农民建房用地规划、计划保障,深化农民建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农民建房用地监督管理机制。

《景宁畲族自治县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意见》主要目标严格规范农民建房管理、依法维护农民合法居住权益,进一步规范农房建设管理,破解农民建房问题,加强农民建房用地规划、计划保障,深化农民建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农民建房用地监督管理机制。

一、申请受理

村民建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建房用地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组织对建房申请进行讨论,讨论结果经村委会签字盖章后在村公示栏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现有住房情况、申请建房地点(含四至)、申请人联系电话等。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5个工作日内经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报送所在地的乡镇(街道)。

二、现场踏勘

乡镇(街道)收到建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对符合建房条件的申请人,由乡镇(街道)召集建设、国土等部门进行现场勘察调查,并出具现场勘察调查意见。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由乡镇(街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批前公示

对于符合建房条件的,乡镇(街道)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建房申请人姓名、住址、申请建房地点(含四至)、所属行政村、家庭人口、用地面积、土地利用现状、建筑占地面积、拟建层次和高度等情况在乡镇(街道)公示栏及本村公示栏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审批前需履行完毕的相关手续。

四、审核审批

建房户履行完毕相关手续后,除建制镇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农民建房,由乡镇(街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制镇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民建房,由县建设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相关资料至乡镇国土资源所填写用地审批手续,由乡镇国土资源所报乡镇(街道)审批,乡镇(街道)应在10个工作日内负责办理土地审批手续。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县人民政府下达的专项指标规模范围内,乡镇(街道)可按“定量不定位”的方式先行批准,每年9月30日前将建房专项指标使用台账报县国土部门汇总,县国土部门统一调剂各乡镇(街道)结余的专项指标。每年10月30日前,各乡镇(街道)按要求将农转用相关材料报县国土部门,由县国土部门汇总单独组件办理农转用等审批手续,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并核销指标,其中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安排建房的,按照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模式组件报批。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乡镇(街道)直接审批建房手续。

建房用地经批准后,在建制镇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民建房户,还需向县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报送备案

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办理后,乡镇(街道)按月将审批档案分别报县建设部门、县国土部门备案。

六、放样验收

农民建房户在取得所有建房审批手续后,委托有资质的勘测单位进行放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由乡镇(街道)进行放样验线;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由县建设部门会同乡镇(街道)进行放样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

房屋竣工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房户应当向乡镇(街道)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乡镇(街道)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方式进行规划核实,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不予出具确认书,并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理由,并要求整改到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房户应当向县建设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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