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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农村建房超占面积如何处理,依据规定对应处罚整改

栏目:建房政策2022-05-21 10:28: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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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并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处罚及回购标准参照前款规定,但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占用的土地不予审批并确权登记。超占20平方米以下(不含20平方米)的,按简易程序处置;超占20平方米以上(含20平方米)的,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申请建房用地的村民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置原有旧房:

(一)对应拆旧房,由村委会与建房户签订《原有旧房拆除协议书》,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鉴证,并收回原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提交当地基层国土所(分局),待审批后予以注销。

(二)对异地建房需拆除的原有旧房,农村村民住宅建成后三个月内应当自行拆除,将原宅基地无偿交还行政村集体。若拒不拆除旧房、退还宅基地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申请强制拆除,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新建房屋的土地证、房产证、供电、供水、电信宽带、有线电视等手续。

(三)对因住房结构或文物保护等原因不能拆除的旧房,可由行政村集体折价回购,建房户与村民委员会应在《旧房回购协议书》签订后及时到市国土、房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免除相关税费,在未办妥变更手续前,暂不予以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建房的,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国土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恢复土地原状;农村村民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并按以下标准收取土地恢复费和罚款:

(一)占用耕地外土地的,处以30元/平方米以下的罚款。

(二)占用耕地的,处以30元/平方米以下的罚款,并相应收取相关费用(建筑物拆除和垃圾清运费、土地复垦费)。

1.建筑物拆除和垃圾清运费:按建筑面积,一类区60元/平方米,二类区40元/平方米;

2.土地复垦费:按损毁土地面积20元/平方米。

对于不自行拆除的,由国土部门会同属地乡镇(街道)组织拆除。

第二十四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建房的,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乡镇、村庄规划)的,由国土部门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处以30元/平方米以下的罚款,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建设部门出具规划意见,国土部门补办用地审批手续,违章建筑物由建房村民按以下标准回购:

钢混结构:一类区400元/平方米,二类区280元/平方米。

砖混结构:一类区330元/平方米,二类区23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一类区230元/平方米,二类区170元/平方米。

其他结构:一类区190元/平方米,二类区130元/平方米。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并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处罚及回购标准参照前款规定,但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占用的土地不予审批并确权登记。超占20平方米以下(不含20平方米)的,按简易程序处置;超占20平方米以上(含20平方米)的,按法定程序办理。

超过批准建房的回购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按建设部门《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与竣工验收核实(或房管部门测绘平面图)的建筑面积之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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