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农村建房严格实行“一户一宅”原则,以户主为主按家里人口算宅基地可建面积,对建房层数也有规定,农村建房需要符合建房申请条件,通过审批流程获得建房许可证,在村里进行公示。有青田县的朋友可以来了解,青田县农村建房申请条件及当地用地面积标准内容。
一、农村建房符合条件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私人建房。
(一)全县范围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的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申请在本村建房和跨村、跨乡镇(街道)建房的;
(二)未落户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在侨务、台办等部门出具回乡定居的证明材料后,申请祖传房屋原址拆建的;已落户的参照当地村民政策执行;
(三)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持有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政策、福利性住房政策证明材料的;
(四)城镇居民在农村的私宅(包括祖传房屋),土地证、房产证齐全的或具有其它证明材料,申请拆建翻修的,符合规划的;
(五)原住宅因城乡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或地质灾害隐患等需要搬迁安置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农村宅基地建房面积标准
第十四条私人建房的标准
(一)二级控制区内的私人建房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
1.建筑占地面积按每户不得超过90平方米标准执行;
2.建筑层次不得超过6层,底层层高超过4.5米的按两层计算,标准层高原则上不超过3.2米,建筑高度(室内地坪至顶层顶棚或檐口高度,本条下同)控制在19米以下。
(二)三级控制区内的私人建房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
1.建筑占地面积按每户不得超过90平方米标准执行;
2.建筑层次不得超过5层,底层层高超过4.5米的按两层计算,标准层高原则上不超过3.2米,建筑高度控制在16米以下。
(三)四级控制区内的私人建房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
1.1-3人户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 4-5人户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6人及以上户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2.建筑层次不得超过4层,底层层高超过4.5米的按两层计算,标准层高原则上不超过3.2米,建筑高度控制在13米以下;
3.原有房屋拆建且建筑占地面积超过允许建设标准1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占地面积可以放宽10平方米。
(四)建房用地符合坡地村镇政策的,用地面积、规划控制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具体根据我县坡地村镇建设有关规定执行。
(五)拆迁安置等特殊情形的建房审批标准按照县政府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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