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和建设标准
农村村民建房应严格执行《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明确的用地标准。农村村民建设住宅,每户使用耕地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得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平方米。占用多种类型土地的,按以上土地类型的比例进行计算最大用地面积。住宅用地包括主屋和附属用房所占土地。
市本级农村村民建房,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县市区农村村民建房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0平米。单栋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原则上要报县级及以上住建管理部门,5个工作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
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申请村民建房: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住房拥挤、用地面积未超过《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上限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集镇、城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搬迁或房屋征收需安置的;
(四)旧址房屋确需翻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五)因户籍迁移成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并承担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六)因外出打工、上学、参军入伍、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原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回迁后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并承担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且无住房的农业人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申请住宅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二)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
(三)不同意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的;
(四)户口已迁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五)一户一子(女)家庭有一处以上(含一处)宅基地的;
(六)将原住宅出售、出租、赠与他人或擅自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七)已列入规划改造范围的;
(八)原有住宅拆迁时已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的;
(九)户口虽已迁入,原籍住房未拆除或已依法转让的;
(十)原有住房闲置的;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其他的不得批准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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