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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市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

栏目:建房政策2022-04-29 15:03: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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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西昌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总则第二条西昌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西昌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总则第二条西昌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十一条 农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其所在地的村民小组申请住宅建设用地:

(一)无宅基地的;

(二)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的宅基地低于应享有的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的;

(三)原宅基地用房影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实施集镇或村庄规划以及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组织依法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五)因自然灾害损毁或避让地址灾害搬迁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建房,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全面落实现场“审核、放线、验收”“三到场”要求,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具体审批程序:

(一)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提交身份证明、农房设计图等相关申请要件。

(二)初审。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将以上申请材料在本小组公示栏或人口聚集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情况、农房设计图等材料交村民委员会组织审查并签署《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三)审查。村民委员会对村民小组提交的建房申请资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进行审查,审查时限5个工作日。审查通过的,由村民委员会签署申请意见《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部门联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一个窗口受理、多部门联办制度,方便群众办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收到各村上报的农村村民建房申请相关资料后,即日转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村振兴办公室。

乡村振兴办公室负责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组织片区自然资源所及乡镇(街道办事处)内设办事机构进行实地审查。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重点结合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情况进行核实)、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及外观风貌等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内容。

片区自然资源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签署《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在乡镇、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农村住房宅基地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乡镇、村规划审查,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镇、村规划区内需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作为宅基地建设农村住房的,需组织部门联审,市自然资源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涉及交通、公安、林业、水利、电力等事项审核的,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能够承担的审查事项,各部门应按程序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审查,并及时提供相关审核依据并明确审核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应明确审核机构和人员,审核机构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村振兴办公室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五)审批。根据部门联审结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村民建房申请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同时受市自然资源局委托一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

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受理用地建房申请到出具审核意见,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市自然资源局按有关规定确定办理时限。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帐,有关资料归档留存,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市自然资源、市住建局等部门备案。

(六)放线。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建设前需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到拟建现场定位放线,界定用地范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村振兴办公室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5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建房具体情况,组织片区自然资源所及乡镇(街道办事处)内设办事机构等人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和实地丈量、完成放线,并进行放线记录。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准予动工建设。

(七)验收。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在房屋修建完成后2个月内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村振兴办公室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建房具体情况,组织片区自然资源所及乡镇(街道办事处)内设办事机构等人员到现场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验收合格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

(八)登记。通过验收的农户,在拆除旧房并将原有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后,可依法依规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需符合的条件:

(一)转让行为必须征得宅基地所在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二)在本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且受让人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宅基地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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