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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望城区农村宅基地每户标准面积是多少?

栏目:建房政策2022-04-24 14:4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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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基准户型为一户4人(及其以下),每基准户宅基地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1人户宅基地占地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2-4人户宅基地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4人以上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20平方米(独生子女家庭另按每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增加20平方米),但每户的总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按地类核准的占地面积标准。

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

  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建房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可能利用空闲地、旧宅基地和废弃地,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点,不得破坏生态环境、损毁古树名木和历史文化遗存建房,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1.望城经开区、都市区规划范围内,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由街镇积极引导实行预安置,预安置工作按属地原则分别由区征地服务中心或望城经开区实施。

2.非都市区范围内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由街镇引导实施集中居住。如不具备集中居住条件或在集中居住区建房将严重影响其生产生活的,可利用空隙地建房或原基改(扩)建。

3.金星大道、雷锋大道、潇湘大道、黄桥大道、湘江大道、芙蓉大道、金洲大道、319国道、长益复线、普瑞大道、长望路、旺旺西路等城市主干道路两厢及其他重要基础设施两厢规划控制范围内(如电力线路、天然气和石油管道、铁路、高速公路、湘江大堤及其一级支流等按国家规范控制)按有关要求和规定控制,如确需建房的由所属街镇报区个人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强化建房条件审查,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村农村村民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户建设的;

2.现有住宅属旧房、危房需拆除新建或改(扩)建的;

3.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需搬迁新建的;

4.住宅因灾害损毁需重建的;

5.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宅基地:

1.本村内已有一处以上(含一处)宅基地的;

2.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引导跨镇、村集中居住的除外); 

3. 符合分户条件,但现宅基地实际占地面积在基准户型面积的基础上,人均占地已达20平方米的。

4.已有农村宅基地上住房因出售、出租、赠与或将住房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5.已实行征地拆迁安置或预安置的;

6.夫妻共有一处宅基地,虽已分户再申请宅基地的;夫妻双方户口未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其中一方已有宅基地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批准的其他情形。

  下列人员可纳入家庭建房人口计算:

1.家庭人口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家庭内现役义务兵、士官、在读大中专学生、正在服刑的人员;

3.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军人配偶及子女,已落户并获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在集体土地上无住房;

4.夫妻一方为城镇人口,没有享受经济适用房或货币补贴等相关住房保障福利。

  明确建房分户的基本原则。独生子女住户不论几代人,均认定为一个家庭户型;父母必须伴靠一名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子女建房;特殊情况由所属街镇组织召开个人建房联审会议审定。

  严格宅基地占地面积标准,占用耕地的每户总面积不得超过130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总面积不得超过210平方米,占用其他地类的每户总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基准户型为一户4人(及其以下),每基准户宅基地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1人户宅基地占地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2-4人户宅基地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4人以上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20平方米(独生子女家庭另按每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增加20平方米),但每户的总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按地类核准的占地面积标准。

确需生产用房的,申请在放线时一并定位,由街镇负责登记管理。生产用房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且限建一层,占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30平方米。

  农村建房原则上不超过两层,引导集中居住的区域,根据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层数。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或房屋的,不得为其批准宅基地和办理不动产权证。因农转非、接受继承房产或已经有权批准机关批准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内土地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只能按原批准宅基地的占地情况使用,且不能对房屋进行改、扩建。房屋所有权灭失,宅基地使用权随之灭失,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

  规范“建新拆旧”行为。农村村民提出易基新建住宅时,应当向街镇作出同意自愿退出原宅基地、按规定复垦并交由集体经济组织调剂处理的承诺书并上交原宅基地批准文件,房屋竣工后60日内,由街镇监督建房户将原宅基地上房屋拆除到位。在旧宅未拆除前,街镇不得组织对新建房屋进行验收、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不得发放不动产权证。旧宅拆除并按规定复垦后,原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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