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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农村建房申请要走哪些流程,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栏目:建房政策2022-04-29 17:01: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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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二十四条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根据其家庭农村常住户口人数(以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中的家庭成员或公安部门户籍证明为准),结合原有住房面积进行确定。

第二十四条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根据其家庭农村常住户口人数(以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中的家庭成员或公安部门户籍证明为准),结合原有住房面积进行确定。

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为20-30平方米/人,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及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城市规划区外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30平方米。

第二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因迁建申请使用宅基地的农户,申请时必须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旧房拆除合同及旧宅基地复垦协议》。房屋竣工后,办理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交回原房屋《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按规定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程序:

(一)农户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申请应当载明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外观风貌等内容,并填报《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提交身份证明和农房设计图等相关申请要件。

(二)村民小组开会讨论并公示。村民小组收到农户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以上申请材料在本小组公示栏或人口集聚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

(三)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符合村规划等,审查时限5个工作日。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村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审查和公示时间合并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四)乡镇(街道)审核批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后,即日转交乡镇经济发展办(或农业服务中心)。经济发展办(或农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及外观风貌等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内容,并及时将申请材料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送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所进行审查和签署意见。自然资源所负责地类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原则上由乡镇(街道)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有关要求办理规划许可。涉及交通、公安、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乡镇经济发展办(或农业服务中心)要及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明确由乡镇审查的事项,尽量委托乡镇有关部门审查。乡镇经济发展办(或农业服务中心)综合有关方面意见,提出审批建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受理用地建房申请到出具审核意见,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自然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办理时限。乡镇(街道)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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