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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盛乡农村建房有什么规定要求

栏目:建房政策2022-04-29 16:31: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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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目前我乡村民建房存在未批先建、乱占耕地、超面积建房等现象,严重影响了乡村用地总体规划,制约了乡域经济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目前我乡村民建房存在未批先建、乱占耕地、超面积建房等现象,严重影响了乡村用地总体规划,制约了乡域经济发展。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乡农村建房管理,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

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每户每人不得超过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每户按3人计算;4人的每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每户按5人计算,最高不得超过150㎡。扩建住宅所占土地面积应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

二、申请用地条件

1.符合用地总体规划;

2.四至界线清晰、土地权属无争议;

3.建房用地尽量规划在空闲地、旧宅基地及未利用地(荒地),原则上不得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4.不得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如: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等地区),以及影响交通、水利、通讯、电力等公共设施区域建房;

5.不得占用乡、村道路预留线建房,根据《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筑控制区的最小范围应当是:从公路边沟外缘算起,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6.不得侵占河道建房。

三、申报材料

1.村民建房需书面申请和依法书面承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申请人向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乡人民政府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县国土、住建部门审查。

2.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原有宅基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等。

四、严格施工质量

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农房建设工程规定范围的,以及3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农村建房必须由取得建筑工匠证的人员施工。

五、开工条件

村民建房在申请开工之前,必须由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和村干部现场定点放线。

六、严厉打击违法建设

对未批先建、乱占耕地、不符合规划修建的违法行为将予以严厉打击,责令其限期自行拆除非法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乡人民政府将申请县人民政府依法强制拆除其非法建筑物,并依法顶格处罚,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建房农户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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