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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农村建房新规,严格执行“五步程序”

栏目:建房政策2022-04-29 16:18: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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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一)农户申请。

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申请应当载明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外观风貌等内容,并填报《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和提交身份证明、农房设计图等相关申请要件。

(二)组级讨论公示。

村民小组收到农户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以上申请材料在本小组公示栏或人口集聚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

(三)村级审查。

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已编制村规划的核实是否符合村规划,审查时限5个工作日。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审查和公示时间合并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四)乡镇部门联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公布办理流程和申请要件,印制办事指南,方便农民群众办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受理后,即日转交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

1.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审核。

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及外观风貌等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内容,并及时将申请材料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送自然资源等部门进行审查和签署意见。

2.乡镇(街道)自然资源部门审核。

乡镇(街道)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有关要求办理规划许可。审核结束后,在审批表中提出审查意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乡镇(街道)住建部门审核。

乡镇(街道)住建部门审核农房建设标准管控、农房风貌、农房建筑施工设计安全、施工合同等内容。审核结束后,在审批表中提出审查意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乡镇(街道)其他部门审核内容。

涉及交通、公安、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明确、乡镇(街道)能够承担的审查事项,尽量委托乡镇有关部门审查。审核结束后,在审批表中提出审查意见,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综合有关方面意见,提出审批建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原则上一并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受理用地建房申请到出具审核意见,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自然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办理时限。乡镇(街道)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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