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村自建房管理办法,需要了解的申请程序及材料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当地实际,制定和公布农村住房建设标准,严格控制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
栏目:建房资讯2022-05-120浏览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当地实际,制定和公布农村住房建设标准,严格控制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
栏目:建房资讯2022-05-120浏览
县城一级规划控制区由县自然资源局管理,建房户资格由组、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核实后,县自然资源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建设;二级规划控制区内个人建房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管理,建房户资格由组、社区(村)、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核实后,县自然资源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现场踏看并签署联审意见。
栏目:建房政策2022-05-120浏览
镇(集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平方米;以自然村为单位,鼓励按住建部门提供的村民建房图集选择风格造型,确保一定范围内建筑风格基本一致。
栏目:建房政策2022-05-110浏览
在城镇规划区内,需进行私人建房的户主,应持书面申请报告经拟建地点所在地的第一审批单位签署意见后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拟建地点是否符合城镇规划进行现场踏勘。拟建地点符合城镇规划的,
栏目:建房政策2022-05-110浏览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工程未经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合格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验收和投入使用,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权属登记等手续,供水、供电、燃气等单位不得办理相关开户接入手续。
栏目:建房政策2022-05-050浏览
河源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建筑工匠的管理,建立农村建筑工匠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农村建筑工作责任主体信用档案,规范农村建筑工匠管理。
栏目:建房政策2022-05-050浏览
村民向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领取和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应填写申请理由、拟申请使用宅基地的位置和用地面积、拟建筑面积、拟建筑层数、拟建筑高度,并附申请人户口簿全本复印件。属已有宅基地确需搬迁的,应当书面承诺新建住宅竣工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住宅并退回原宅基地。
栏目:建房政策2022-05-050浏览
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面积标准为: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 80 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每户 120 平方米以下;山区每户 150 平方米以下。
栏目:建房政策2022-05-050浏览
镇政府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对其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勘查,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含公示时间),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栏目:建房政策2022-05-050浏览
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当召开村(居)民委员会会议研究同意后,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屋高度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村(居)民委员会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后,报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栏目:建房政策2022-05-050浏览
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建房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栏目:建房政策2022-05-050浏览
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建房。现有建筑不规范、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不完善以及位于地质灾害危险区的村庄,应当按照村庄规划逐步进行改建、改造和搬迁,达到村庄规划的要求。
栏目:建房政策2022-05-050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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